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旨在呼吁广大市民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这些案例的出现,源于去年多起烈性犬伤人事件引发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些事件中谁需担责的问题,社会各界意见不一。而最高法的这一举动,可以说是为这个问题盖棺定论、一锤定音。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涉及刘某某饲养大型犬阿拉斯加犬的案例。这只犬在该市建成区内是禁止饲养的。一天,7岁的徐某某在小区玩耍时偶遇该犬和刘某某出行,在逗弄狗时被抓伤面部。徐某某随后入院治疗,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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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养犬乐趣的同时,应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这不仅是为了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更是为了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他们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但这并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因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以赔偿。
这一案例的发布,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在享受养犬乐趣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