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一名深圳的男子免费捎带同事回家,驾驶途中不料撞上路边石护栏,造成同事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逃匿现场,最终被法院判赔1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王某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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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包含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条款,而孔某在事故发生后逃匿了现场,因此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考虑到王某与孔某是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法官也表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和环保节能理念。因此,法律对于“好意同乘”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减轻驾驶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