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则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业主仍未在该合理期限内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就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然,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不正当的方式,催告业主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