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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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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答案:A、B、C、D、E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3)产假保护。(4)哺乳期劳动时间。(5)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6)在劳动场所的劳动保护。

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制度有什么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隶属生产行政管理的规则,如安全生产职责规则、加班加点审批规则、卫生保健规则、劳保用品发放规则及特殊保护规则;二是隶属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则,如设备维修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惹起伤亡意外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意外对于工人安全的胁迫问题。

 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工人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胁迫工人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

 ⑤工作时间与休假规则。

 ⑥女工人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主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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