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农村为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
二、社区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他为我们居住在一个固定区域的居民群体范围内的居民,起着一种媒介桥梁作用。类似于自然村。一个居委会里可能有几个社区。
三、自然村是自然形态的村民聚落。它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家族聚居的居民点。自然村是农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单位,但不是一个社会管理单位。与自然村对应的概念是行政村。一个行政村可能有多个自然村,一些大的自然村里也可能有一、二个行政村。
四、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村民小组”为我国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民小组。一个自然村也可能有多个村民小组。
综上所述,村委会、居委会是同一个层级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是一个在农村,一个在城镇;自然村是自然形态的村民群落,也就是相对集中住在一起的村民群落,一般来说,与村委会(行政村)没有重叠,也可能有重叠;社区是相对集中住在一起的局民群落,一般来说,与局委会没有重叠,也可能有重叠,现在不少地方把居委会改成了社区;相对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另一个层级的单位,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民小组。一个自然村可能是一个村民小组,也可能是多个村民小组。
法律主观:
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村民小组以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