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 产权过户 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 买卖合同 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 合同无效 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 侵权行为 ,合同无效。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作为参照标准。
2、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如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取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买方在知晓或一房二卖情况当天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本金及相应;
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和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