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子红包的科目设置
由于电子红包中的资金是货币在形式上的创新,所以在核算中我们应该将其等同于货币资金。电子红包的科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运用需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 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电子红包”。因为电子红包中的资金有可能存在沉淀或用不完返还的情况,所以对于电子红包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形式,再按照支付平台的不同进行明细核算,如支付宝、微信等。企业充实电子红包账号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电子红包
贷:银行存款——某账户
以后使用电子红包款项时,直接减少“其他货币资金——电子红包”账户金额,增加相关成本费用;电子红包支付未成功时,做相反分录即可。
2. 设置“银行存款——电子红包”。随着移动支付和电子红包普及与关注程度的提高,企业越发意识到这种方式的营销效果是传统营销方式无法比拟的,所以对于准备长期采取电子红包进行促销的企业可以考虑直接把电子红包视为特殊的银行存款来进行管理。这种方式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及互联网营销创新角度来考虑的。企业充实电子红包账号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电子红包
贷:银行存款——某账户
以后使用电子红包款项时,直接减少“银行存款——电子红包”账户金额,增加相关成本费用;电子红包支付未成功时,做相反分录即可。这两种方式下,企业电子红包的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一目了然、简单易懂,也符合对电子红包单独反映与核算的原则,而且在进行现金流量核算时可以将其设置为现金类科目,方便对企业货币资金进行准确核算。在这种核算方式下,电子红包资金沉淀所获得的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本文主要是以设置“银行存款——电子红包”进行会计处理的。
电子红包的会计处理与纳税核算
(一)企业发放的内部员工电子红包企业发放给内部员工的电子红包要根据发放的对象(普通员工或公司高管)、发放的性质(工资或年终奖)、发放的形式(现金或非现金)进行区别处理。
1. 普通员工的工资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发放给普通员工的定向或非定向现金电子红包,其实质是企业对员工的某种奖励或补助。由于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应将其看作员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企业也应把此部分红包收入合并计入相应员工的当月工资。根据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员工自单位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取得的电子红包应该是税后所得。企业在发放电子红包后,应详细记录电子红包发放的后台数据,以便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视为职工薪酬时,应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企业计提普通员工的工资现金电子红包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普通员工的工资现金电子红包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电子红包
2. 普通员工的年终奖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发放的金额相对较大或根据员工全年工作业绩发放的一次性奖励红包,应视为年终奖红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首要考虑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应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除以12,也就是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看作是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以此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若当月工资大于或等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如3500元),则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当月工资小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纳税年度,对于同一纳税人,其年终奖现金电子红包应结合传统奖励一同处理,这样的年终奖处理方式一年只能采用一次,员工收到的年终奖现金电子红包也应视为税后所得。普通员工的年终奖现金电子红包的会计处理同普通员工的工资现金电子红包。
3. 高管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发放给高管的现金电子红包,如果是对其当月或当年的业绩奖励,则可参照普通员工的工资或年终奖现金电子红包进行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企业发放的现金电子红包若是与高管工作年限或其他条件挂钩的,则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各月或各年计提相关费用。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某高管
满足发放条件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某高管
贷:银行存款——电子红包
如未满足发放条件、决定不予发放时,则做计提时的相反分录即可。如果企业对高管发放的现金电子红包是与企业股份挂钩的,则参照“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 员工卡券类电子红包。企业对员工(含高管)发放卡券类电子红包,主要是让他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带动身边人进行产品消费,此时员工的身份与企业外部用户的身份是重叠的,因此这类电子红包的会计处理参照后面的企业对用户发放的卡券类电子红包。
(二)企业发放的外部用户电子红包
1. 企业向个人用户发放现金电子红包。对于企业向个人用户发放现金电子红包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按个人的“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起征点的限制,即个人用户应该取得的是税后红包。企业应按公式: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发放电子红包金额÷(1-20%)×20%
计算对个人用户的代扣代缴税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发放现金电子红包一般是为了促销,其更多强调的是参与人的数量,从而扩大活动影响力,每个人所得的红包金额都比较小,而且有很强的随机性。这类红包更类似于中奖性质,因此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人购买体彩、福彩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或“个人有奖发票中奖不超过800 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用户所取得的电子红包应视不同的金额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文赞同第二种税收处理办法,小额电子红包不纳税可以简化税款征收,降低征税成本,否则可能导致征税成本超过所征的税额。小额不纳税也可以鼓励企业多做促销,活跃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建议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个人用户发放的小额现金电子红包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放的现金电子红包一般是出于广告宣传的目的,所以适用“广告宣传支出”的规定,只要全年广告宣传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个别行业会有区别)的限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因为涉及入账原始凭证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发放此类大额电子红包之前,应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并及时取得后台数据作为原始凭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于广告宣传目的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现金电子红包,根据实际发放数额: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电子红包
2. 企业向企业用户发放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向企业用户发放现金电子红包,更多是出于巩固合作的目的而主动做出的让步,对象一般不是随机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而且可能不断重复发放。如果是针对企业某次销售行为而发放的现金电子红包,应参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如果发放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潜在的企业用户或发放不是针对特定用户的某次销售行为,因为是非公益性质的,所以可视为单纯的赠送行为,接受现金电子红包的企业应把红包金额并入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间的资金结算行为。
3. 企业向个人及企业用户发放卡券类电子红包。这类电子红包是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卡券类促销型电子红包。本文所认定的折扣券、优惠券、团购券、代金券等一般都有使用期限或其他限制条件,用户领取后是否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卡券类电子红包本质上是给予用户的某种优惠与让步。本文所指的卡券类电子红包是赠券,而不是单独出售的商品。企业发放卡券类电子红包时,因为没有实际支出,也没有对外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以不会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产生影响。只有在用户实际使用此类电子红包券时,才会对税负产生影响。
(1)电子代金券。电子代金券可以直接作为现金抵用,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此时电子代金券应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发放的电子代金券一般作为业务推广费处理。但这样处理会导致多缴税,对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也不利。这种处理方法根据发放时是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某企业发放电子代金券时: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代金券
用户持电子代金券消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代金券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使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电子代金券到期冲回: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代金券(红字)
第二种情形:根据电子代金券实际使用情况,如估计使用比例不大,可在发放时只登记备查账,待使用时再确认为销售费用,这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放时:备查登记。用户持电子代金券消费时:
借:销售费用银行存款——某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使用期结束时,清除备查账记录。在以上观点中,电子代金券部分要计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所以在实务操作中,许多企业出于税收考虑,认为发放的电子代金券实际上也是对用户消费达到一定水平给予的商业折扣,因此用户在使用电子代金券时,也视为商业折扣处理。如商品原本销售额为1000 元,用户用了100 元电子代金券,即企业实际取得900 元的收入,此时可以认为销售折扣为九折。这时电子代金券发挥着折扣券的作用,此种情况参照电子折扣券进行处理,折扣额100 元也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电子折扣券、优惠券。对于其他的电子折扣券、优惠券等,用户在实际使用时将其视为商业折扣处理。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可以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因为此类电子折扣券使用比例较小,所以在发放与到期时只做备查登记,待用户使用时才做账。发放电子优惠券时,备查登记电子优惠券的发放数量、到期日等。
用户使用电子优惠券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卡券到期后,清除备查账记录。
4. 企业发放给销售商的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向销售商发放现金电子红包,主要包括厂家返利或保价等情形。因此,发放企业的返利或保价现金电子红包应作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销,收到现金返利的销售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等,收到现金保价的销售商应冲减库存商品的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5. 企业发放公益型现金电子红包。企业向有关公益组织或政府发放的公益型电子红包基本都是现金电子红包,一般不涉及卡券类电子红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捐赠的规定,企业在捐赠时符合捐赠途径、捐赠对象(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抵扣,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放公益型现金电子红包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电子红包
6. 企业发放电子红包实行外包。有些企业可能出于降低成本以及通过专业性操作更好地扩大宣传效果等目的,而把发放电子红包的业务外包给有关的第三方平台,其一次性支付的红包费及相关的策划费应适用“广告宣传费”的相关规定。根据“营改增”后的规定,若签订服务协议的第三方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更是很多企业所乐于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