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历史不属于缅甸。西汉时为越嵩郡边徼地。唐南诏时属剑川节度。宋大理时属谋统府管辖地。元属临西县,属丽江路军民宣抚司。明为维西康普、叶枝土千总管辖,属丽江军民府。清属丽江府维西厅。乾隆年间,北段受西藏察瓦龙土千总管辖,南段为维西康普、叶枝土千总管辖。雍正元年(1723年)"改土归流"后直属维西厅。民国元年(1912年)为兰坪营盘街"殖边总局"管辖,置菖蒲桶殖边公署。民国二年(1913年)置菖蒲桶行政委员会。民国五年(1916年)改菖蒲桶行政委员公署,后置贡山行政区。民国七年(1918年),归属维西县。民国十一年(1922)年置菖蒲桶行政区,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设贡山设治局。1949年8月25日和平解放,1950年3月11日成立贡山临时政务委员会,同年4月8日成立贡山县政府。1956年10月成立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怒江州贡山县城货车在晚上22:00到早上6:00之间可以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