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管理的一种制度。
保甲制度在清初就已经实施,“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顺治年间缉捕逃人的谕令中多次提及保甲。可以这样勾画一下保甲组织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户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长,每十牌立一甲长,十甲即一千户立一保长。
每户发给一张印牌,上面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户内有人外出或者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牌头、甲长等平日对这些情况进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报保长、地方官处理。
各户之间联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户依律连坐。通过推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为目,以牌头、甲长、保长乃至各级地方官吏为纲,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组织起来,使之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
扩展资料
保甲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有三:
其一,负有防御性的保安职责。“每十户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凡属甲内人民,各置兵器一件,甲长置锣一面,保正置鼓甲面,或铣一竿”。
其二,编制赋税册,作为征收赋税之依据。各保甲长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黄册,删顶田地与户口关系。“各布政使严伤该道府,责令州县,查照旧册,著落保甲,逐一清厘”。
其三,维护乡村治安秩序。“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件,地方官悉惟该役是问。”“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
?和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中国网-土家族保甲制度
北京法院网-清代的保甲制度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统治王朝,1616年,建州女真族首领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落建立后金,之后其子皇太极联合蒙古各部一举推翻明朝,在1635年时,于盛京称帝,改国号以为清。?
清代的户籍是不同的,有旗籍与民籍之分,旗籍指的是满族、蒙古族与一部分汉族人,其余全是民籍。国家税收的根据便是?丁?,在《清会典》记载:凡民男曰丁,未成丁亦曰口?就是说在16至60岁中间的男子便是丁。
雍正时期采用?摊丁入亩?,国家征税计男丁不计人口。由于一些社会原因,时常有人口流动。于是里甲制度便被另一种新制度所取代。这种新制度便是保甲制度。
保甲法是在乾隆执政时期得以大力推行的,与里甲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保甲主要是治安保警,但在清朝时期,各个统治时期形势各异,因此保甲法的用途也是不同的。清初,百姓流离失所,因此保甲法的颁布是为招揽民众,安抚他们,使他们不再流亡。保甲分两级,以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而后又增加牌,便有牌头、甲长、保长之分。
为加强统治,保甲与连坐是相连的,就是一家隐瞒,其余九户也要受责。到乾隆时期,保甲制度再度强化,不但各省被编入保甲,连蒙古地区也要实行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内部也更加精细化,每户门前都得悬挂家庭中所有成员信息。对于来往人员也是大力排查。此举的确是极大的维护了社会治安。保甲制度也肩负管理地方的一些公务,如征收赋税、徭役的佥派等功能,成为维护国家统治必不可缺的保障。
由里甲过度到更加森严的保甲制度,其实就是国家统治的集中反映,统治者为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为防止民间治安起到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