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条件: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二)申领方式: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人员,由店方向所属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申领《暂住证》,应持下列证件证明: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3、申办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二、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法律客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暂住证办理的时间是不到15日,最长不能超过30日。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住宿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暂住证办理需要十日左右,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办理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已取得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自有住房未取得产权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成都市房产买卖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产权房屋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居住在安置房、农村集中安置区、开发区未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由政府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协议、房屋分配证明、批准自建房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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