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单元防盗门由谁安装更好?——论安全服务的政府提供一、案例描述朋友一直抱怨所住楼房的安全问题。原来他住的楼房是原所在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多种原因,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很不健全,小区的生活环境不太好。某些家庭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电话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安全性增加。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机构愿意出面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二、案例分析先分析一下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解决。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心家里被盗、被抢的人首先出资给自己家里加装防盗门。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成功概率低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边际收益降低。因此,窃贼要么设法提高盗窃技能,要么就只光顾那些不装防盗门的家庭。这样一来,那些原以为自己没有多少钱,小偷不会光临,无须加装防盗门的家庭会受到损失。最后的结局是: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家家都装防盗门。对每一个家庭来讲,投资于防盗门的支出与自己对家庭财产被盗的预期损失是相关的。也就是说,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大,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大;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小,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小。就整幢楼而言,每个家庭用于防盗门的支出远远大于统一安装一扇单元防盗门的费用,两者之差额,代表一种制度成本,它并没有带来社会福利,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如何以公共方式提供安全服务一一使加装防盗门成为可能?这种事情该由谁来管?怎样管?其实,加装单元防盗门应该是政府管的事,因为“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第一,如果没有公共治安,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治犯罪的成本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而防盗门的安装正是公共治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安装单元防盗门比大家各自投资更有效率。第二,政府是社会中唯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来保护产权的机构,也是唯一能够借助强权来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物品的便利条件。因此,加装防盗门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管。当然,政府的职能是负责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一定要由政府自己来生产防盗门。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因此,对公共物品的理解也是相对的。从大的方面讲,公共治安在全国范围内是公共物品,每一个公民的消费均具有非排他性,公民通过纳税享受这种消费。从小的方面看,防盗门对于同一幢居民楼的消费者来讲,具有非排他性,他们应该为消费公共物品负责,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支付该公共物品的成本。通俗地讲,谁受益谁付费,居民应该为加装公共防盗门付费。虽然居民都是单元防盗门的受益者,但对于每一个居民来讲,他们实际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家中没有什么财产的赤贫者来讲,根本没有财产失窃的可能,他是不愿意为单元防盗门付费的,而一个百万富翁就很愿意付费。既然加装单元防盗门会给不同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他们为加装防盗门而愿意支付的成本也不一样,即边际收益高的居民愿意付较高的价格,边际收益低的居民愿意付较低的价格。人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就是心理价格。人们的心理价格是不固定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最近发生的失窃事件,会提高居民愿意支付的心理价格。由于团体压力的存在,出于对团体的认同,人们在共同商议的过程中,也会做出让步以便达成协议。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成本如何分摊呢?假设一扇公共防盗门的成本为C,该幢楼有n套住房,单元防盗门给每户家庭带来的私人收益分别是V1,V2,…,Vn。只要∑V1>c,防盗门就应该装。为了防止每户家庭“免费搭车”最终导致防盗门无法安装,可以设计一个类似投标的机制。由政府(户籍警、居委会、单位房管部门等)出面组织召开居民大会,让每户家庭认捐。设每户家庭认捐的数额为 P1,P2,…,Pn。假如∑Pic,则可安装防盗门,多余款项按捐赠比例退回。如果第一次失败,再让大家重新认捐,直到某次∑Pi>c,防盗门可以安装为止。事实上,由于∑V1>c,所以安装单元防盗门会使每户家庭的私人收益Vi超过认捐数额Pi。这就意味着,每户家庭会在一次又一次的认捐过程中逐渐增加认捐数额,直到最后可以安装单元防盗门为止。 资料来源: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