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冬梅**,我在个人信息里不是回答给你的问题吗?
要“防止总代理商跟厂家私自交易”而厂家不给您支付返利的的情形出现,首先应该在与“生产厂家”的合同中对属于您的客户给予明确界定,比如:在您处的登记拜访过的客户(或有合同成交过的客户)若在一定的时限(比如1个月),绕过您直接与“生产厂家”接触的,“生产厂家”必须无条件界定属于您的客户...等条款。当然,你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登记拜访的客户应该以“特定书面登记溥”(与厂家共同制订)为准等条款。然后是对厂家的违约责任给予较高的处罚条款。
当然,你在与总代理商定的合同时候,也必须对其违约责任给予较高的处罚条款,让其违约的成本高昂。可以给总代理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建议您在双方拟订合同后,先不忙着签,给您做律师的朋友逐条审核,以免合同无效或对您不利。考虑到您是以私人的身份与厂家和经销商签定合同,最好,能够去公证一下。
其实,合同很多时候,其约束力只能约束诚信经营之人,无法约束小人。一般情形下,诚信的生产厂家在合同约束下是遵守游戏规则的,讲究信誉与品牌。除非是些小企业,赚一把就挪窝的那种。
不好意思,我比较忙,很难帮你写一份合同书,你可以参照相关合同模版,把好合同要点的关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