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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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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建筑材料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建筑材料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建材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的同一性和相近归类的原则,确定《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产品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产品目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建材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和建材产品的规划、设计、科研、检测以及人员培训等单位,应当接受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第四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调整结构,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三)不改变建材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第五条 省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材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省国营农场总局的建材工业管理机构,在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建材工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措施和规定,组织编制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生产、建设、科技、人才开发等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报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横向联合,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职合体,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三)组织协调重点科研攻关与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省级建材科研成果评审和建材新产品鉴定。

(四)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省管建材产品的出厂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出口许可证的申报、预审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企业文明生产。

(七)组织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发展进口替代产品。组织与扩大建材产品出口,组织建材工业行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和劳务合作。

(八)指导全省建材企业管理和企业进档达标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发布建材工业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十)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推广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指导。

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第三章 管理权限第九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材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材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的建材产品发展规划,经同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第十条 建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国外资金等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扩大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查,应有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参与。

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须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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