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 〔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那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保障措施又有哪些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级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区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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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革新办公室关于加强绿色建材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主观:
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下面是新公布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看过了以上有关增值税劳务发票税率的新规定,想必大家都对新的规定有了初步的了解,各位建筑业的纳税人在纳税之前首先要清楚自己应税行为有哪些,清楚自己的建筑项目、建筑工程属于上述的哪一种情况,对号入座进行纳税。
(一)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 推广绿色外墙装饰材料。大力推广装饰效果突出,轻质高强、粘结性好,与建筑保温系统配套,不易脱落,有效减少安全隐患的彩色砂浆、pvc外墙板、铝塑复合板等环保、节能、安全的外墙装饰材料。
2.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利废的墙体自保温墙体材料、轻质墙板和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3. 全面推广使用节能门窗和安全玻璃。重点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以及开启形式为内平开和下悬-平开窗的新型玻璃及节能门窗,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应当使用安全玻璃。
4. 推广新型绿色防水材料。推广应用长纤维聚酯毡、无碱玻纤毡胎基sbs等耐腐蚀、耐老化、使用寿命长、施工方便快捷的高分子防水材料。
(二)推动成品住宅建设。
按照《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加快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成品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在成品住宅中的使用比例,积极落实成品住宅“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成品住宅的科技含量。
(三)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对城市雨水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作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大量采用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烧结透水砖、非烧结透水砖、砂岩复合透水板、透水格、pvc集水蓄水系统、混凝土集水蓄水系统、玻璃钢集水蓄水系统等新型绿色建材,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材料支撑。
(四)建设特色产业园区。
以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城为核心,鼓励绿色建材企业入驻集聚区,推动产业集聚,形成“建筑总部、生产加工、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产品交易、教育培训、金融担保、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为一体的节能低碳、绿色生态型产业发展集聚示范基地,壮大产业集群,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五)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本“泸州造”品牌建设。
(六)鼓励优先使用“泸州造”产品。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应当使用“泸州造”绿色建材产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优先使用“泸州造”绿色建材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责任。
1. 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标准、比例,明确成品住宅建筑比例和绿色建材使用要求。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应优先采用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本地绿色建材产品。
2.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等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标准、比例,细化成品住宅设计品质,提出使用绿色建材的具体要求,注明材料的性能指标。
3.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把绿色建筑、成品住宅和绿色建材应用实施情况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
4.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做好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将绿色建筑、成品住宅和绿色建材应用实施情况作为控制重点进行审查,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5. 检测机构应加强对绿色建材和成品住宅的检测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
(二)加强行业监管。
1.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的标准、建设用地比例和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招拍挂出让合同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验收中予以核查备案。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将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和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中。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绿色建材和成品住宅推广应用工作作为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抓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和建筑业诚信体系,从设计、施工、验收、备案形成闭合的监管体系。对未按要求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使用已经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以及未按绿色建筑标准、比例施工、未按成品住宅建设比例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把责任主体单位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移交建设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三)创优发展环境。
1. 建立绿色建材数据库。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我市绿色建材数据库,定期发布我市绿色建材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将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 加强绿色建筑建材宣传。开展绿色建筑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筑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生产与应用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加大激励扶持。
1. 对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且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建材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依法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依法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新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属地财政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适当扶持奖励。
3.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绿色建材和应用技术,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工法等技术产品企业,给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4. 将绿色建材使用情况纳入项目评优评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