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华是一位享誉全国的法学家,其所著《法学总论》等专著在国内外广受赞誉。他的学术思想独具匠心,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那么,徐光华法学说有何特点?下面,我将结合相关论述,简要探讨徐光华法学说的主要内容和贡献点。
徐光华法学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价值基础和法基本原理。在徐光华看来,法是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其价值基础是禁止原则和积极保护原则。禁止原则是指法的作用在于限制人类行为,防止人类行为的发生;而积极保护原则强调法应该保护个利,维护社会秩序。这两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基础。
在法基本原理方面,徐光华提出了“犯与罚之间必须确立的直接关系原则”、“法定原则”、“具体化原则”等。其中,犯与罚之间必须确立的直接关系原则是徐光华法思想的核心,它指出罚是对犯的惩罚,必须建立在犯行为的基础上,否则罚就失去了意义。法定原则则强调罚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违反,具体化原则则要求行必须明确具体,罚必须实质上符合行的性质与情节。
徐光华的法学说凝聚了他多年的学术积累和人生经历,具有深刻的理论思考和独到的观点。首先,在知识源泉方面,徐光华充分吸取了西方法学的思想成果,尤其是法学研究成果,秉持了创新、开放的態度。其次,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徐光华主张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相结合,强调对事犯现象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分析,并不断总结上的研究成果,实现中西法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在法学研究问题方面,徐光华注重从社会文化、制度环境等不同层次的角度分析法学问题。
总之,徐光华法思想的主要贡献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调犯与罚之间必须确立的直接关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罚是一种犯行为的应有后果,促进罚制度的公正合理。
二、明确法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加强对罚实施监督和保障,具有推进罚制度法治化的作用。
三、提出法应以人为本,不断强调法注重保护和人性化特征。
四、提倡将法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相结合,通过立法、审判及执行等环节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的意旨。
综上所述,徐光华是中国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其提出的法基本原理以及强调建立犯与罚之间必须确立的直接关系原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