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小区内的业主无单独在供电公司立户,而是由总表收费,各业主分担,则在小区内应该有一个小区总电表,以此为准,收取小区的电费。然后由物业到各业主家抄报用电数据,然后计量每度电的平均值或者限定一个定价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小区内的路损和路灯、楼梯、走道等公共设施用电均由业主承受,要么计量在每家用电户头上,要么在物业费里收取)。供电公司在附近也有一个总电表,但不以此为准收费(这个总表和小区总表之间存在路损,路损由国家承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