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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的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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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的司法学

司法学是指对司法现象与事实进行系统的组织的研究所获致的原理、法则和方法等系统知识。所谓原理是指司法理念,它对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所谓法则是指司法规范。所谓方法是指具体的司法方式方法。所谓系统知识就是科学。 科学是实在的形式,而实在则是科学的内容。科学的知识有四大特点:第一,科学的知识是方法的、工具的;第二,科学的知识是系统的、组织的;第三,科学的知识是实际的、客观的;第四,科学的知识是进步的、实用的。司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同样具有这四大特点。司法学切实把握着司法实际,高度概括司法实际,使司法实际抽象化理论化,又去指导司法实际活动。 司法学是同立法学和行政学相对应的一门独立科学。立法学研究如何立法的问题,主要讲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制良法,完善法律体系。行政学研究如何行政的问题,主要讲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控制行政权的膨胀与滥用。司法学研究如何正确实施法律的问题,主要讲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立法学、司法学和行政学是三门重要学科,鼎足而立,共同肩负着保障国家宪法原则实现的重任。它们相依相存,不可或缺;否则,即便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制定了良法,如果得不到实施而束之高阁,那么也只是徒有形式的一纸具文。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日益扩张,如果没有司法权予以有效制约,那么公民的基本人权便得不到保障。足见,司法学的价值与地位是实实在在的,并非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 本书将司法学的体系结构分为:司法原理、司法主体、司法客体、司法行为、司法技能、社会司法,共六篇三十四章。着重研讨司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及前沿问题。博采众说,收集最新资料,汲纳最新研究成果,分析比较研究,反映司法规律,草创司法学科,期有助于教学与科研,以及关心司法建设的读者

——熊先觉 前言/1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司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1

一、司法学的概念与特点/l

二、司法学的价值与地位/l

第二节 司法学的研究对象/2

一、司法现象/2

二、司法法规/3

三、司法实践/3

第三节 司法学的研究方法/4

一、系统论的方法/4

二、分析比较的方法/4

三、辩证唯物的方法/5

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5

第一篇司法原理论

第二章司法原理概述/9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权/9

一、司法是历史的产物/9

二、司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lo

三、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11

第二节 司法理念/12

一、司法公正是核心理念/12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3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15

第三节 司法特征/16

一、司法特征是法院的基本属性/16

二、司法特征的具体表现/17

第四节 司法哲学/19

一、司法哲学的概念与性质/19

二、司法哲学的范畴与体系/20

三、司法哲学追求司法真善美/21

第三章 司法的产生与演进/24

第一节 司法的产生/24

一、原始司法/24

二、司法产生/25

第二节 司法的演进/25

一、神权司法/25

二、民权司法/26

三、人权司法/27

第三节 当代司法模式/28

一、西方的司法模式/28

二、东方的司法模式/28

三、司法多元化与国际化/29

第四章 司法的体制与类型/30

第一节 司法体制的概念与地位/30

一、司法体制的概念/30

二、司法体制的内部关系/3l

第二节 司法体制的类型/32

一、“三权分立”的司法体制/32

二、“五权分立”的司法体制/33

三、“议行分工”的司法体制/33

四“议行合一”的司法体制/34

第三节 司法行政的类型/35

一、大司法部/35

二、中司法部/35

三、小司法部/35

第五章 司法的功能与目的/37

第一节 司法功能/37

一、保护功能/37

二、调整功能/37

三、惩治功能/38

四、教育功能/38

第二节司法目的/38

一、社会公平与正义/38

二、正义的概念与特征/39

三、正义论的各种学说/41

四、司法崇高目的/44

第六章司法的价值与效率/46

第一节 司法价值的概念与范畴/46

一、 价值观/46

二、法价值观/47

三、司法价值观/48

第二节司法的价值/49

一、公平价值/49

二、法治价值/52

三、秩序价值/55

四、人权价值/6l

第三节 司法的效率/62

一、效率的概念/62

二、司法的效率价值/63

第七章 司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66

第一节指导思想的概念/66

第二节司法的指导思想/67

一、思想解放与司法规律的统一/67

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67

三、民主政治与厉行法治的统一/68

四、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统一/68

第三节 司法的基本原则/68

一、司法主权原则/69

二、司法统一原则/70

三、司法独立原则/71

四、司法制约原则/72

五、司法民主原则/73

六、司法平等原则/74

七、司法求是原则/75

八、司法民本原则/76

九、司法合作原则/77

十、司法和谐原则/77

第八章 司法的环境与条件/78

第一节司法的环境/78

一、环境的概念与作用/78

二、司法与环境的关系/79

三、司法环境的种类/79

第二节 司法的条件/83

一、司法条件的含义与种类/83

二、司法的条件/83

第二篇 司法主体论

第九章 司法主体概述/91

第一节 司法主体的概念/9l

一、主体的含义/9l

二、司法主体的概念/9l

第二节 司法主体的种类/93

一、司法机关/94

二、当事人/94

三、诉讼参与人/94

第十章 司法机关/95

第一节司法机关概述/95

一、法院是传统司法机关/95

二、法院与行政机关根本不同/96

三、法院的设置原则与种类/97

四、司法机关的种类/99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100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100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108

三、法系三变的日本司法机关/123

第三节 中国的司法机关/127

一、人民法院/127

二、人民检察院/129

第四节 违宪审查的司法机关与理论基础/1 30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相关问题/1 30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133

三、违宪审查的理论基础/137

四、违宪审查的起源与历史发展/147

五、违宪审查的4种模式/149

六、中国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与方案/156

第十一章法律职业/172

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72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意义/172

二、法律职业的起源/173

三、法律职业的种类/174

四、法学教育/174

第二节法官/177

一、法官概述/177

二、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1 88

三、中国的法官/194

第三节检察官/195

一、检察官概述/195

二、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官/198

三、中国的检察官/200

第四节律师/202

一、律师概述/202

二、西方国家的律师/204

三、中国的律师/206

第五节非职业法官/208

一、非职业法官的概念与起源/208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208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209

四、中国的陪审制/210

第十二章 当事人/219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219

一、当事人的概念/219

二、当事人的能力/219

三、当事人的称谓/220

四、当事人的种类/220

第二节 自然人/221

一、自然人的概念与诉讼主体地位/22]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223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23

四、监护问题/224

第三节法人/226

一、法人的概念与产生及发展/226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与种类/227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28

四、法人主体观的学说/228

五、非法人团体/230

第三篇 司法客体论

第十三章司法客体概述/233

第一节 司法客体的概念/233

一、客体的概念/233

二、司法客体的概念/233

第二节 司法关系的概念与构成/234

一、司法关系的概念/234

二、司法关系的构成/234

第三节 司法关系的种类/235

一、程序法律关系/235

二、实体法律关系/235

第十四章 司法关系/237

第一节 司法关系的主体构成/237

一、法院和法官/237

二、司法参加人/237

三、司法参与人/238

第二节三大司法关系/238

一、三大司法的异同/238

二、刑事司法与行政司法/239

三、行政司法与民事司法/239

第三节 司法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241

一、司法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241

二、司法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的区别/241

第十五章司法根据/243

第一节 司法根据的概念与意义/243

一、司法根据的概念/243

二、司法根据的意义/243

第二节 司法根据的基本理论/244

一、事实并不存在论/244

二、事实不可知论/244

三、事实接近真实论/245

四、事实可知论/245

第三节 司法根据的掌握与运用/245

一、掌握认识论/245

二.掌握证据论/246

三、运用实践论/246

四、采纳心证论/246

第十六章司法标准/248

第一节 司法标准的概念与意义/248

一、司法标准的概念/248

二、司法标准的意义/248

第二节 司法标准的种类与基本原则/249

一、司法标准的两大种类/249

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标准的基本原则/249

三、法、理、情三者结合的原则/249

第三节法律衡量标准/250

一、法律规定的常见情形/250

二、法律规定的缺失问题/250

三、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25l

第四篇 司法行为论

第十七章司法行为概述/255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与理论/255

一、行为的概念/255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255

三、法律行为的种类与理论/255

第二节 司法行为的概念、种类与特点/258

一、司法行为的概念/258

二、司法行为的种类与特点/259

第十八章行权行为/260

第一节行权行为的概念与种类/260

一、行权行为的概念/260

二、行权行为的种类/260

第二节主要行权行为/261

一、强制行为/261

二、庭审行为/263

三、裁判行为/263

四、执行行为,264

五、控权行为/265

第十九章维权行为/268

第一节维权行为的概念与种类/268

一、维权行为的概念/268

二、当事人的能力/269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70

四、维权行为的种类/27l

第二节主要维权行为/272

一、诉权行为,273

二、举证行为/273

三、辩论行为/277

四、沉默行为/278

五、反逼供行为/278

第二十章治权行为/280

第一节 治权行为的概念与种类/280

一、治权行为的概念/280

二、治权行为的种类/280

第二节司法廉洁/28l

一、司法廉洁的概念与重要意义/28l

二、司法廉洁回眸/282

三、全球性防腐反贪/284

第三节 司法宣誓/286

一、司法宣誓的概念与作用/286

二、应当尽早建立司法宣誓制度/286

第四节 司法纪律/287

一、司法纪律的概念与作用/287

二、司法纪律与司法道德的关系及其区别/287

三、司法纪律的规定与遵守/288

第五节司法道德/290

一、司法道德的概念与作用/290

二、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与规则/292

三、司法道德的规范与遵守/296

第二十一章 司法责任/298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理论学说与种类/298

一、司法责任的学说/298

二、司法责任的种类/299

第二节 司法责任的构成与特征/301

一、司法责任的构成/301

二、司法责任的特征/303

第三节 司法责任的形式及其追究/304

一、司法责任的形式/304

二、司法责任的追究/305

第五篇 司法技能论

第二十二章司法技能概述/309

第一节 司法技能的概念与重要作用/309

一、司法技能的概念/309

二、司法技能的重要作用/310

第二节 司法技能的种类/311

一、司法技能的种类/311

二、司法技能的共性/311

第二十三章审判技能/312

第一节 庭前准备及其意义/312

一、庭前准备工作/310

二、庭前准备的意义/313

第二节庭审的重要意义/314

一、公开审判的重要作用/314

二、公开审判并非“公审”/314

第三节审判综合艺术/315

一、“十要十不要”/3l 5

二、继续总结经验/318

第四节个案审判艺术/31 8

一、民事个案审判艺术/31 8

二、刑事个案审判艺术/319

三、其他个案审判艺术/321

第二十四章调解技能/322

第一节 调解的种类及其优越性/322

一、调解的概念与种类/322

二、调解的优越性/322

第二节调解原则/323

一、自愿原则/323

二、合法原则/323

三、合理原则/324

四、和谐原则/324

第三节调解综合艺术/324

一、“十要十不要”/324

二、继续总结经验/326

第四节个案调解艺术/327

一、民事个案调解艺术/327

二、刑事个案调解艺术/327

三、其他个案调解艺术/328

第二十五章检侦技能/329

第一节检侦体制/329

一、检侦体制的种类/329

二、检侦体制的理论/330

第二节检察技术/331

一、检察范围/331

二、批捕技术/331

三、起诉技术/332

第三节侦查技术/333

一、侦查特点/333

二、侦查技术/334

第二十六章律师技能/335

第一节 律师的定位与作用/335

一、律师定位/335

二、律师作用/335

第二节辩护技巧/336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与作用/336

二、辩护技巧/336

第三节辩论技巧/339

一、民事辩论的概念与基本原则/339

二、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异同/339

第二十七章 鉴定技能/341

第一节 司法鉴定概述/341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341

二、司法鉴定的产生与发展/342

三、中国的司法鉴定/346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分类/347

一、外国的司法鉴定分类/347

二、中国的司法鉴定分类/348

第三节 司法鉴定技术/349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349

二、司法鉴定的技术/350

第二十八章 文书技能/351

第一节 司法文书概述/351

一、司法文书的概念与种类/351

二、裁判文书的概念与种类/35 0

三、裁判文书的基本理论/352

第二节裁判文书的制作技能/355

一、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355

二、裁判文书的语言特色/358

三、裁判文书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推理/362

第三节 裁判文书的制作原则与要求/363

第四节 中西裁判文书的风格比较/365

一、法系与裁判文书的关系/365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367

三、当代中国裁判文书的主要特点/369

四、中西裁判文书的不同风格/369

第二十九章 司法执行/373

第一节 司法执行的概念与种类/373

一、司法执行的概念/373

二、司法执行的种类/374

第二节社区矫正/376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376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378

三、社区矫正的产生与发展/380

四、西方的社区矫正/382

五、中国的社区矫正/389

六、社区矫正国际化/390

第三节司法赔偿/393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与种类/393

二、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397

三、西方的司法赔偿/404

四、中国的司法赔偿/407

第四节 司法补偿/411

一、司法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411

二、西方的司法补偿/412

三、中国的司法补偿/41 3

第三十章司法管理/415

第一节 司法管理的概念与类型/4l5

一、司法管理的概念/415

二、司法行政的由来与类型/419

三、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立的重要意义/420

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管理/42t

一、美国司法部/421

二、英国司法部/422

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管理/424

一、德国司法部/424

二、法国司法部/425

第四节 中国的司法管理/426

一、中国司法部的历史沿革/426

二、中国司法管理的现行体制/431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432

第六篇社会司法论

第三十一章社会司法概述/437

第一节社会司法的概念与重要意义/437

一、社会司法的概念/437

二、社会司法的重要意义/438

第二节社会司法的种类与性质/438

一、社会司法的种类/438

二、社会司法的性质/439

第三节 社会司法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前景/439

一、社会司法制度的创建/439

二、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前景/439

第三十二章调解/440

第一节调解概述/440

一、调解的概念与特性/440

二、调解的起源与发展/441

三、当代中国的调解体系/442

第二节人民调解/444

一、人民调解的建立与发展/444

二、人民调解的性质与基本原则/445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与工作方法/447

第三节西方国家的调解/449

一、诉讼外调解/449

二、法院调解/450

第四节调解的地位、作用与展望/451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45l

二、人民调解的作用/4.52

三、人民调解的展望/452

第三十三章仲裁/454

第一节仲裁概述/454

一、仲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454

二、仲裁的基本理论/456

三、仲裁的起源与演变/457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仲裁/461

一、仲裁机构/461

二、仲裁协议/462

三、仲裁员和仲裁庭/463

四、仲裁程序/464

五、仲裁裁决/465

六、仲裁裁决执行/466

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466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466

二、主要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467

第四节中国的仲裁/469

一、仲裁的引进与误译/469

二、中国仲裁的建立与发展/470

三、中国仲裁的改革完善/472

第三十四章公证/481

第一节公证概述/481

一、公证的概念与性质/481

二、公证的起源与演变/485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公证/486

一、法、德的公证/486

二、英、美的公证/487

三、日本的公证/487

第三节中国的公证/487

一、中国古代的私证与税契/487

二、民国时期的公证/48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建立与发展/489

四、现行公证机构的性质任务与设置/490

五、公证员的资格、任免、权利与道德/492

六、公证原则与公证效力/493

衡阳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怎样分配

陪审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或曰混合合议庭制。

实行陪审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司法权也应当由国民享有。实行陪审制度为国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径,无疑直接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原则。

西方的陪审制度直接源于古老的同类人审判的司法理念。根据同类人审判的理念,人们在接受审判时,有权选择与自己同类的人作为审判者,因为只有同类人才能真正体会被审判者的感受,考虑被审判者的权益。有同类人参与审判,是审判本身值得信赖并具有权威的基础。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上的差异,陪审制度逐渐演化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或曰混合法庭制度。这两种陪审制度虽有不同,但究其本来目的,都是通过普通民众代表社会良心参与法庭审判,促进司法的公正。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之一,曾经一度成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但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性已趋于弱化,甚至达到了不被看重、名存实亡的地步。立法界、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始终给以关注,围绕它的论争也一直没有停息。尤其在司法改革渐炙的背景下,陪审制的作用、改革出路及其对于司法公正可能具有的正面意义又重新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索。

陪审制作为司法专横的对立物,虽然在我国的司法民主道路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性正逐渐趋于弱化。

(一)立法上,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这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对他们的监督、制约等都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1、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目前一些法院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等等,根据这样的条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有的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的由法院聘请,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2、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方面。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利义务,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甚至不愿参与的情况。

3、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方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是公正、公平的象征,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而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或多或少会给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等还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这些都给人民陪审制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二)实践中,人民陪审制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对于法律既不熟悉又缺乏实际司法审判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在一起工作时,只好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仰仗法官对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及就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做出的分析。另外,他们作为普通民众对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具有一种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自然就产生了权威趋从心态,所以在讨论并做出裁判时,只能听凭法官决定,这往往使陪审员完全附和于职业法官的意见,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看法成为法官意见的翻版,这时的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2、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付于的责任,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或是怕麻烦,怕得罪人,没有真正把陪审工作当作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人民法院重视不够。法院基于经费和简约、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人民陪审制还不够重视。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人民陪审制仅仅成了人民司法的旗帜,只具备了象征意义。

我国陪审制度今后的改革方向,应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制加以确认,对包括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陪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信赖。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责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所以立法上应当制定一些与人民陪审员职责相当的豁免权。

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做出刚性规定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陪审的“法定陪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被告人请求适用陪审的“请求陪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4、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对其监督、管理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管理相衔接。首先,应列入人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范围;其次,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第三,由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另外,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必然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所以立法上还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贴标准及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程序问题。

(二)实践中,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我们还可以选择性地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例如:陪审员不再以个人的身份陪审案件,其陪审活动应为陪审团的具体行为;陪审员的职能应集中到案件事实上,即:这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法官则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这一案件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条款。这种分工不仅明确了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也打破了过去那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联合”审理案件的混乱局面,有力地规避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陪而不审”的尴尬状态。当然在引进西方先进制度时,我们应注意密切结合中国的国情,要避免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全盘西化。

辖区内所有人民陪审员按工作需要划定到各办案部门参审,各办案部门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则在已划定的人民陪审员内随机抽取。

为改变近年来人民陪审员“扎堆陪审、专人陪审”的不良现象,确保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均衡有效地开展,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监督员、协调员”的作用,提升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独立性,该院自2016年7月份起创新实行人民陪审员分庭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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