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取得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制度。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