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来说,偷偷录制的录音,不触犯国家禁止性规定。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