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河南省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和省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专科分会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