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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举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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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举一例

附条件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如果你将来与丙结婚,我把藏书送给你。本例中,乙何时结婚,是否结婚时不确定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期限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今年国庆节,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国庆节一定会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发生与否是否确定,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附期限合同时确定发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条件合同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拓展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标签: 合同 实施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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