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如果你将来与丙结婚,我把藏书送给你。本例中,乙何时结婚,是否结婚时不确定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期限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今年国庆节,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国庆节一定会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发生与否是否确定,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附期限合同时确定发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条件合同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拓展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