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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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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一、 背靠背付款注意事项:

1、交货日期要避免循环引用。循环引用即绕来绕去,还是确定不了送货日期。

2、送货条款后应补充如下客户拒收货之违约责任条款:供方所交货物系为需方专备,需方到时拒绝收货或中途要求退货,则需方须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二、各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

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应当支持的观点主要是:

1、中间方在下游方发送催款通知一定期限内,中间方对第三方(即上游方)未采取任何催款行动;

2、中间方自身原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取得第三方(即上游方)付款;

三、背靠背合同定立的条款

1、总包方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限制分包付款时通常仅是简单在合同中设置“以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付款前提”。

2、这种“背靠背”条款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风险, 即简单地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环足以区分总包方下属的分包单位应付具体款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标签: 条款 付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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