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之后诉讼费用的退还程序如下: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办理退费业务。
一般来说诉讼费用都是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之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所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如果案件属于以下情况,那么是不需要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