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的,具体标准如下。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停工工资的下限,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