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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遗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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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遗漏犯罪嫌疑人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刑事案件案例的分析范文这个问题,范文如下: 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时间是肯定或否定 犯罪嫌疑人 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的。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根据是:1从案件发生和发现的两头来挤时间。2根据事主、发现人、报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现场周围有关人员听见特殊声响的时间、呼喊的时间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出现的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3根据事主和有关人员的作息时间和起居活动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4通过现场痕迹的消失变化、新旧程度来判断发案时间。5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贮尿情况来确定发案时间。6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例如钟表、手表停止摆动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的日期,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接听手机电话的时间,电报邮戳、汇款单据时间等,都可以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参考。 对发案时间的分析研究主要是为了运用时间,发现情况为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提供线索,并且是确定案情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时间也是肯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线索的重要依据。 二、对发案地点的研究 地点是指具体发生案件的地点与周围地理环境,不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体地点,而且包括周围环境区域,如住宅区、工矿区、风景区、郊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偏僻地区、河沟山林等地理环境。在有些情况下,地点的不同,发生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地点也是作为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分析地点时,要联系到损失物品的数量及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这个地区的交通情况来研究它的可能性。 三、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 这里指的痕迹是范围比较广泛的,能够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和研究案情性质,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线索和 证据 的痕迹。可从4个方面来研究。1痕迹的形状与特证。根据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迹特征来分析判断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现场上造成的痕迹特征,包括行走时的步伐特征,都能发现和提供线索。2痕迹的形成。根据痕迹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练程度,确定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缩小侦查范围。同时还要研究痕迹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过程有意和无意造成的,这对进一步研究犯罪过程有重要意义。3痕迹的部位。研究痕迹的部位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术情况,熟练程度和身体状态。4痕迹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迹的次序,根据相同足迹的次序追踪,可以发现其他犯罪现场和证据,进一步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据火烧的次序可以确定起火点和确定火因。 四、对被害人的研究 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况,对分析研究案情性质也有重要意义。 l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无职业、社会及工作表现情况逐一作详细的了解,从中可以发现和寻找案件性质。2被害人的个人素质、思想作风。一个人的素质和作风修养、思想意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个人情况,都是分析研究和确定案情的性质,发现和提供侦查线索的因素。3被害人的行为规律为外人所熟知的情况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为规律可能帮助提供线索?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现对缩小范围,提供线索都有重要意义。 五、对损失物的研究 刑事案件中, 盗窃 、抢夺、 抢劫 等案件,一般都有损失物。损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抢走的一切财物。根据损失物大小、多少、轻重、贵贱等情况来分析研究作案人数,有无运输工具等问题,对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 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紧张、情绪慌乱的情况下遗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凶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这些遗留物都是犯罪证据。 1犯罪遗留的工具。如盗窃案件遗留的手电筒、打火机、罗丝刀、绳子等。这些犯罪工具有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从业特点。2现场遗留的各种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有的可以根据遗留物,发现查找无名尸体的被害人。衣服、鞋袜的式样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有关,衣服口袋里的附着物也与职业有关等。3、各种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也有。通过这些遗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从上述6个方面浅谈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种条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条件,但是在研究确定案情性质时必须把仅有的材料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才能有利用于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首先,定罪在法院,不在公安机关。其次,无作案时间,可否定罪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如证实无作案时间(是指法院认定无作案时间),不认为有罪。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团伙作案,A参与制订计划,甚至是计划的主要制订者,但具体作案动作由其他人实施,A有无作案时间的证明、证据,法院也可以认定A有罪。

标签: 痕迹 情况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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