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合资法》下并没有股东会这一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权主要通过董事会的席位实现。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之下,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统称“外资三法”)将废止。
因此,《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对于原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外商投资法》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以便其在过渡期内调整治理结构,与《公司法》并轨。
据此,中外合资企业需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的调整做出相应的安排,在股东之间就《合资合同》的修订达成一致意见,并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内部制度(如有)。
在《合资法》被废止、合资企业根据《公司法》重组治理机构以后,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能将完全不同。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