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假货被举报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货归哪个部门管
打电话给工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电话12315,或者直接到工商局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
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向工信部投诉是有用的,工信部的投诉电话为12300。 投诉方法如下:申诉时请认真填写姓名、手机号、电子邮件和通信地址等通信方式,权切勿填写虚假信息。申诉后应尽量保证通讯方式畅通。申诉后(一般为一到两天,如果超出这个时间请耐心等待,不要重复发送申诉邮件)有会有010的电话打来,直接接听就可以了。工作人员一般会再次向你询问确认一些具体情况,如实回答即可。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信部不给你打电话,直接把问题转给被申诉企业。在填写被申诉企信息时应该注意正确填写企业名称,建议大家填写被申诉企业的全称。
直接向工信部投诉
关于投诉途径有好几种,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以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致电10010热线向官方申诉。你可以关注“中国联通投诉平台”微信公众号,进入后点击“我要投诉”,按步骤填写信息后快速解决
一、消协依法受理下列投诉:
(一)消费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协不受理下列投诉:
(一)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没有明确的被诉方;
1、被诉方无法查找
2、被诉方地址不详
(三)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六)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1、商品超出三包期或保质期,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2、无购物凭证
3、消费者无法证实权益受到侵害
(七)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受理、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九)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法律依据: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