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证据的三性一般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2、证据真实性。也就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3、证据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和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