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畏罪潜逃,昭通中院一审判死刑,明明是非常正确的,何以又节外生枝,因为李犯走投无路的“自首”和并不存在的“积极赔偿”,就改判了死缓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但绝对与李家没有关系,很简单,不是因为云南高院所说的“李家一穷二白,没钱行贿”,而是因为据报道,连李昌奎的哥哥及其他家属也对这个改判感到意外!李家没有活动,李昌奎却莫名其妙地被免死了,难道真是云南高院发了大慈大悲之心,在认真贯彻最高院的“少杀慎杀”精神,可惜最高院并无这样明文精神!再者云南高院也绝对不是一个什么讲仁慈的地方,即使它不象有的内幕人士透露的那样是“杀人犯交易所”!可以肯定,这次改判,一定有鬼!是不是象有的网友说的那样,为杀人狂魔赛锐免死铺路?我不得而知,(赛2008年杀人,云南高院至今都没判下来,的确叫人起疑。)但是可以肯定,一定有鬼!
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讲,他们的改判是经过了二十七人审判委员会的。谁是这个审判委员会里的核心人物,并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呢?那只能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兼首席大官许前飞了。可以肯定,只有还有一点良知的人——何况是法官——都不会支持改判,而且据田成有说审判委员会里确实有不同的意见。究竟有多少人有不同意见,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终于有人力排众议,“统一了认识”,并最终作出了荒谬绝伦的改判。这个人是谁呢?这个人就是云南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
所以,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不是许前飞,谁都不能改变昭通中院的死刑判决! 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还知道,如果没有不可告人的黑幕,许前飞是绝对不会迫使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么一个荒谬绝伦的改判的,他们绝对不可能是真正为追求什么司法进步,或会为了践行什么所谓的、伪人道的“少杀慎杀”理念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尽管他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此判会引起的社会不满会是如此的强烈。
结果,此案一经披露,群情激愤。云南高院一下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种情况下,云南高院再不对民众作出一点回应,那就实在说不过去了。按理说,对这个改判的解释,只有自始至终经手这个案子的审判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云南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才最有发言权,才最讲得出个所以然。不过,堂堂高院院长,出面回应,也实在不雅,更何况,他也不可能说得出个什么所以然。所以只得委托赵建生,田成有二位副院长出面挡一挡了。可以肯定,田赵二人的回应,决不是一时兴起的临场发挥,可以说他们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的,准确地说,他们的讲话要点是经过了许前飞的完全批准的,或者简直可以说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其实就是许要表达的观点。田赵二人一通谬论之后,受到媒体激烈炮轰,而此二人并未因言论不当受云南高院的批评,即是明证。
就这样,从操纵改判,到回应媒体,一概没有许前飞的影子,好象他与这件事毫不相干似的。不过,许大院长最后还是露脸了。他不象田赵二人,这回他露出的是一张善人的脸。他在哪露的脸呢?且看云南高院送达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的《再审决定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看看,“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多么好的院长!在田赵二位副院长无聊的狡辩之后,“本院院长”终于露出了他正义的面容!他也觉得改判有问题了,“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不过,我们有点好奇,这个案子都审了这么久了,“本院院长”才觉得有必要再审,是不是太晚了一点?坦率地说,恐怕不是“本院院长”,而是广大的正义的民众觉得“有必要再审吧?”否则,许大人的正义,来得何其迟也?另外,从《再审决定书》来看,许大人好象还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决定书上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请问:二审判决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今年的三月份吧?那么王廷礼、陈礼金什么时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呢?请看新华网云南频道2011年7月5日报道:“……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高院改判了几个月,李犯已在狱中享受死缓待遇了,受害者家属“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这不是想瞒天过海是什么?而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却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好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受害者立马就知道,并提出申斥。这不是欺骗又是什么?《再审决定书》又说:“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三月份作出判决,七月份在舆论压力下决定派人审查,居然也说是“及时”。这个《再审决定书》是许前飞通过了的吧?许大院长,笔者真佩服你的勇气!笔者只想问下你,你何必要撒这个谎呢?整个改判过程,许是幕后的真正核心人物,但一直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只是在让民众稍感欣慰的《再审决定书》中露出一丝正义的面容,只可惜又露出了一点马脚。
总之,李昌奎案改判,疑点重重。锐杀人案发生在2008年,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压在云南高院,到现在还没判下来?是什么原因呢?还在等什么呢?与本案有关吗?另外,有内部人士大胆揭露:云南高院其实是杀人犯的交易所。很多法官都有线人,直接找案件当事人要价,因此很多毒犯本该死刑的被判死缓,而这种案件社会影响不大难以引起公众注意。云南高院已完全堕落变质,走向了反面。这些令人恐惧的说法,是不是也是事实呢?对以上种种猜测,恐怕只有许前飞院长的解释最有说服力了。
会判死刑。被告人洪峤(李某月生前男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洪峤上诉云南省高院,请求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一)洪峤的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2.对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有异议,并提出受同案张晨光、曹泽青的供述诬陷。
3.一审在线视频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4.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做司法鉴定。
二审: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维持原判
洪峤的辩护人提出,未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存在影响一审定罪量刑的情形。辩护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查清事实后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因其他因素影响先入为主。”
(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意见主要为:
1.人民法院决定视频连线开庭审理,庭审方式不违法。
2.建议对洪峤及辩护人所提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3.二审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线索、材料的情形。
对辩护人申请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云南省高院称,经查,洪峤家族并无精神病史,洪峤在其平时的学习、生活过程中无异常表现,关于案发过程的供述和辩解,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表现出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洪峤未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洪峤的辩护人二审当庭出示两份材料,请求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审查,该两份材料系洪峤父亲战友的证言和医师个人出具的意见,所反映情况不能证明洪峤作案时精神状态,且与洪峤现实情况不相一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云南省高院予以支持。
云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与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共谋策划、演练杀人方法,提供资金、部分作案工具,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共同杀害了被害人李某月,3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洪峤归案后虽曾认罪,但在一审庭审前翻供,在有充分证据印证下仍否认指使他人杀害李某月,认罪态度差,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受洪峤安排指使,按洪峤要求方式杀害李某月,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称: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已予注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