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的是军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下面四点: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我国军队的值勤秩序;第二,在客观上,本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阻挠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罪
阻碍执行职务罪,是指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正常军事勤务制度而且还侵犯了执行职务的军职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制力的行为。威胁,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以将要实施暴力杀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使其精神上受到强制的行为。阻碍,指迫使上述特定人员停止或放弃执行职务,或强迫上述特定人员变更正在执行的职务;
3、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其执行,并有以此获得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法律主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