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具体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可以存在差距的。因为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量刑权,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尤其是当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的判断时,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不一定相同。
2、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予以认可的,而对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不予认可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请点击输入描述(最多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主观:
最终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为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最终审判。对一审法院意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始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认为程序和实体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中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议再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