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和申请登记职工持股会时应出具的文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成立职工持股会应呈送的文件: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公司章程(草案);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名册或出资证明样本;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二是主办单位向社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出具的文件;职工持股会章程;验资证明;社团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的企业在尝试股份制改革,就是实行“内部职工股”允许设立或者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对其规范,尤其当时公司法还没有颁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有的在报纸上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在全国范围内招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内部职工股权证的非法交易。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这往往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因此,1993年、1994年国务院和原国家体改委两次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实践表明,初期试点的内部职工持股改革并没有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实现劳动和资本的有机结合。并且,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登记和管理客观上也需要专门的组织负责。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也增加了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难度。至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1994年原外经贸委和原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民政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10月6日颁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对我国的国企改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