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我来解答:
首先,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
其次,据您所说,赠与财产包括农村自建房,即赠与人在其宅基地之上加盖的房屋。这里存在一定的争议,法律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其本人享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同时该合法财产在转让时没有其他法律进行限制,方可赠与他人。但我国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村民个人,村民不得对外转让(亦不得以赠与形式进行处分),而如果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转让了、赠与了,那么根据“房地一体”的法理(即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屋所附之土地一并转让)将导致村集体享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至非村集体成员的手中,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该行为无效。
所以,赠与宅基地之上房屋(即农村自建房)给村集体以外的其他人的,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权利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指在受赠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撤销赠与合同 ,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意即赠与人因为赠与导致生活贫困的,可以不再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4、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赠与合同一般不可轻易撤销。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