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有几种方式?
不同药物效果不同 如果能够挽救自己狗狗的生命,很多饲主就算花费再多的金钱也没有怨言,但是总有些时候也是人力不可为的。有的饲主因为狗狗的救治机会渺茫,也不远再看狗狗受苦,就会为其选择安乐。
不过很多饲主会疑惑,安乐的时候狗狗是不是真的没有痛苦。
所以我们就来说说安乐的一些方式及特点。一、饱和硫酸镁硫酸镁的使用浓度为40g/100ml,以1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可不出现挣扎就能迅速死亡。这是因为镁离子具有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快速意识丧失和直接抑制延髓的呼吸及血管运动中枢的作用,同时还有阻断末梢神经与骨骼肌接合部的传导使骨骼肌迟缓的作用。二、戊巴比妥钠用5%的戊巴比妥钠注射液以1.5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
幼小动物静脉注射困难时,可以用同等剂量施以腹腔内注射。国外戊巴比妥钠的使用浓度为20%,建议剂量为体重在4.5kg以内用2ml,体重每增加4.5kg,再追加1ml。因深麻醉而引起意识丧失,呼吸中枢抑制及呼吸停止,导致心脏立即停止跳动。
这期间,动物因兴奋而变成嗜眠死亡,所以主人无需紧张。三、氯化钾用10%氯化钾以0.3-0.5ml/kg体重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钾离子在血中浓度增高,可导致心动过缓、传导阻滞及心肌收缩力减弱,最后抑制心肌使心脏突然停止搏动而死亡。
不过如果直接注射氯化钾比较痛苦。所以一般会先麻醉,再使用氯化钾,这样狗狗就感觉不到了。四、吸入处死箱:二氧化碳浓度要高,至少40%,最好70%。
二氧化碳释放的方式和箱内的浓度,犬和猫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应激状态。将动物置入箱内前先充气能改善效果。尤其适用于猫,浓度大于60%时,猫于90s内丧失知觉,于5分钟内死亡,不过国内基本上没怎么看到用这种方式。
安乐死的类型是什么?
安乐死的分类:(1)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又称仁慈助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需要依赖生命维持技术生存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又称为听任死亡。
(2)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根据安乐死对象即被实施安乐死者的真实意愿,可以区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在安乐死对象自愿要求的条件下对其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则指安乐死对象在非自愿或未明确表示自愿选择的条件下被实施的安乐死。简介: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其被分为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和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它的论争非常激烈。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西班牙。
咋样才能安乐死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在程序设计上,笔者认为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如下所述: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
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4、最后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
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
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乐死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
大学生心理慕课,安乐死有哪些类型?
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3]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4]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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