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有几种情况?
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3]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4]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安乐死有几种方式?
不同药物效果不同 如果能够挽救自己狗狗的生命,很多饲主就算花费再多的金钱也没有怨言,但是总有些时候也是人力不可为的。有的饲主因为狗狗的救治机会渺茫,也不远再看狗狗受苦,就会为其选择安乐。
不过很多饲主会疑惑,安乐的时候狗狗是不是真的没有痛苦。
所以我们就来说说安乐的一些方式及特点。一、饱和硫酸镁硫酸镁的使用浓度为40g/100ml,以1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可不出现挣扎就能迅速死亡。这是因为镁离子具有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快速意识丧失和直接抑制延髓的呼吸及血管运动中枢的作用,同时还有阻断末梢神经与骨骼肌接合部的传导使骨骼肌迟缓的作用。二、戊巴比妥钠用5%的戊巴比妥钠注射液以1.5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
幼小动物静脉注射困难时,可以用同等剂量施以腹腔内注射。国外戊巴比妥钠的使用浓度为20%,建议剂量为体重在4.5kg以内用2ml,体重每增加4.5kg,再追加1ml。因深麻醉而引起意识丧失,呼吸中枢抑制及呼吸停止,导致心脏立即停止跳动。
这期间,动物因兴奋而变成嗜眠死亡,所以主人无需紧张。三、氯化钾用10%氯化钾以0.3-0.5ml/kg体重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钾离子在血中浓度增高,可导致心动过缓、传导阻滞及心肌收缩力减弱,最后抑制心肌使心脏突然停止搏动而死亡。
不过如果直接注射氯化钾比较痛苦。所以一般会先麻醉,再使用氯化钾,这样狗狗就感觉不到了。四、吸入处死箱:二氧化碳浓度要高,至少40%,最好70%。
二氧化碳释放的方式和箱内的浓度,犬和猫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应激状态。将动物置入箱内前先充气能改善效果。尤其适用于猫,浓度大于60%时,猫于90s内丧失知觉,于5分钟内死亡,不过国内基本上没怎么看到用这种方式。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指的是蓄意结束生命来减轻痛苦的行为,可分为医生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主动安乐死)或在医生的协助下患者自愿并自行结束生命(协助自杀),这两种方式只在少数国家合法,我们今天只谈争议较多的“协助自杀”式安乐死。
选择安乐死的人通常是想保留最后一丝尊严,即在病痛彻底击溃自己前主动选择死去,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口服药物或注射药物选择口服的人,医生会为患者提供一杯溶液,并在里面加入强力的麻醉药物和致命药物,患者再以自愿服用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为防止病人经历不必要的痛苦医生还会让ta在服药前吃下防吐药物,选择注射的人同样需要自己来执行最后的步骤,他们通常会手握点滴的开关自行控制生命结束的时间,而在开关的另一头则是超出致命剂量30倍的强力麻醉药物。以上两种过程都要全程录制视频,患者要说出自己的个人信息表示自己明白接下来这么做意味着什么,理论上来说开始执行安乐死后病人会快速失去知觉并在数十秒内死亡,这也是安乐死的原则。安乐死在中国不能合法化,如果安乐死合法,那么一些心理脆弱的患者很可能直接放弃生命,在一些监管不力的地区还可能会出现某些人“被安乐死”的违法事件,安乐死可能阻碍医疗的进步。
如果安乐死普及,重疾患者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因为他们可能会被认为占用且浪费了社会资源,综上所述不止在中国安乐死在许多国家也难以合法化。
安乐死的国家有哪些?
【解答】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好像仅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一、简介: 香港医学界争议多年的“安乐死”,近日有突破性进展:医务委员会通过一项《被动安乐死守则》。这项守则2000年2月正式生效。
《被动安乐死守则》规定,医生只能在病人长期昏迷或变为所谓的“植物人”、须靠仪器维持生命、且无法令病人恢复知觉,才可考虑执行该类安乐死;在执行之前,必须得到主诊医生、病人家属及医院院长一致同意。
不过,医务委员会强调,这项《被动安乐死守则》,只是医生的一项处理病人的守则,并不代表法律上的立场已经改变。二、各国对“安乐死”规定: ⒈比利时现在也对这个议题进行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有40多位证人在国会中作证; ⒉瑞士则是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 ⒊法国也正在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 ⒋澳大利亚的北方省曾将安乐死合法化,虽然实施不到一年后被推翻; ⒌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 ⒍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最新研究报告,尽管安乐死在英国还不合法,但仍有许多医生在病人的再三要求下帮助他们死亡。
三、安乐死合法国家:⒈荷 兰:(全球第一个让医生可以为病人合法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通过时间:2002年4月1日(法案通过时间) 方 法:必须是医学方法。 方 式:1、医生给病人终止生命的药物由病人自已服用; 2、医生使用药物协助病人结束生命。 ⒉比 利 时:(为世界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通过时间:2002年5月16日 生效时间:将在3个月之内生效。
法案内容: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3、卢森堡卢森堡议会实行众议院一院制。在一读表决中,59名议员中有30人支持“安乐死”议案,刚刚超过半数。来自现任首相容克领导的基督教社会党的几乎所有议员都投了反对票。
按照卢森堡立法程序,该议案还需获得议会的二读通过方可生效。目前,该国天主教组织和医疗行业均表示反对“安乐死”。2002年,荷兰在全世界率先实行了允许有条件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比利时于次年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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